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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党总支会议制度

    作者: 发生时间:2019-12-03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

总支部委员会文件

协同中心党发[2019]01


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

党总支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中心)管理体制,健全协同中心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部院系党委会议制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师党发【201831号)中涉及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协同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凝聚人心促发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国家质量监测、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

第三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具体换届安排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通知要求执行。设立党总支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7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生活委员各1人,其中生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四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1.讨论决定党建工作规划和计划,并保证监督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落实。

2.讨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等重要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4.落实党管干部要求,配合学校党委完成中心班子和干部配备工作,做好人选酝酿、推荐等工作。讨论决定中心各职能部门/项目组负责人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和考核监督等重要事项。涉及人选推荐、各职能部门/项目组负责人选任等事项,需在书记、常务副主任、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也可采用民主推荐等方式选任。

(三)讨论涉及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涉及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2.落实党管人才要求,研究师资队伍规划。涉及人才引进、培养以及教师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充分听取党支部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相关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情况等进行综合把关。

3.研究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教师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党风廉政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4.讨论奖酬金发放、办公条件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资源分配事项的有关政策。

5.在综合听取协同中心学术委员会或本学科领域权威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对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进行政治把关。

(四)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协同中心党总支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如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协同中心党总支会报告。

第八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同志列席。

第九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要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党总支会召开的时间、议题等事项,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对于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五)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十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第十一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讨论议题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建议的党总支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书记、常务副主任要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需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要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四条  会议设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协同中心党总支会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审定,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党总支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

第十五条  由协同中心党总支会决定或决议的办理事项,要明确落实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指定专人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协同中心党总支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需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对涉密的党总支会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协同中心党总支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党总支会成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党总支

2019415